
据财联社4月30日报道,29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已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接下来还需要经过国务院、全国人大等程序。
破产法,无论是对于企业法人还是个人,不仅仅意味着破产清算,更意味着保护。个人破产法不再“一棍子打死”正当经营的破产法人或诚信个人,这对于当下财产登记制度和征信制度正逐步完善中的中国,意义重大!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表示,此次立法将树立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同时,现实中,还存在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的矛盾。“这是此次立法难点之一,希望能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任彤说。
个人破产法的由来
最早个人破产的概念,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其妻子、子女变卖为奴隶,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但那时的债务破产执行制度(并非个人破产法)具有明显的野蛮性,仅仅只适用于奴隶制社会。
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法雏形,始于1244年颁布的针对商人阶级破产的《威尼斯条例》。
当时的破产人管理制度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或人身,完善了财产扣押和分配制度。
不过以上两种制度和条例,都明显带着“破产有罪”的偏见。直到上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信贷消费扩张,违约风险随之扩大,人们也逐渐对超前消费、破产等概念的看法变得中立起来。
为了防止这种风险,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有关个人及企业的破产法,并适用于所有的的破产案件。
那中国呢?在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由于当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完善”,草案中并没有个人破产方面内容,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一直沿用至今。
为什么我国需要个人破产法?
信贷消费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的居民杠杆率和债务压力大增:
今年3月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底,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7.59万亿元,同比增长10.73%;苏宁金融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居民部门的杠杆率为55.8%,相较于2018年末上涨3.7%。
负债意味着加杠杆,而杠杆超过一定程度的话,就会压缩消费。据《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9)》估算,居民杠杆率水平每上升1%,社会零售品消费总额增速会下降0.3%左右。
经济想要繁荣,想要增长,必定需要适当的负债,但为了防止大规模资不抵债而造成系统性风险,就必须出台个人破产法。
但是中国家庭对于消费和经营信贷需求并不多,政府唯一担心的就是房贷的稳定。
个人破产对于房贷的影响
1、深圳楼市泡沫再起,一旦泡沫破灭,房价大跌,房贷断供,无数房奴将会“破产”,届时如果没有一个个人破产制度来保护这些刚需的话,可还行?
有市场观点猜测,国内推动个人破产法,很可能就是在为楼市挤泡沫做准备!但仔细想想,其实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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