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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因斯坦︱自由与科学

2023-10-30 11:26:02.935 来源: 《自由的意义》 作者:爱因斯坦


此文最早于发表在1940年出版的一部文集《自由的意义》中。作者爱因斯坦言简意赅地提出两种自由,一种是外在的自由,即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另一种是内心的自由,即一个人摆脱权威、偏见、常规和习俗后的清醒认识。爱因斯坦一生成功地争取过这两种自由。

前一种自由求诸社会,让人们可以自由地思考和发表意见;后一种自由反求诸己,就是陈寅恪讲的“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获得一种“自由思想”。即使我们拥有外在的自由,也不一定能获得内心的自由。

自由思想的追求者相当于柏拉图“洞穴譬喻”中那些走出洞穴,或尝试走出洞穴的智者。我们只有在阅读和观察中反思种种言说和行动的优劣,由星星点点的微光指引,找到走出洞穴的路径,才能成为一个拥有自由思想的人。 



我知道,要对基本价值的判断进行争论,是一件没有希望的事。比如,如果有人赞成把人类从地球上消灭掉作为一个目标,人们就不能从纯理性的立场来驳倒这种观点。但是如果有某些目标和价值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人们就能够合理地来议论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现在,让我们来指出两个目标,凡是读到这篇东西的人大概都会完全同意的。

一、为维持全部人类的生活和健康所必需的资料应当由总劳动量中尽可能少的部分来生产。

二、满足物质上的需要,固然是美满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但只做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

为了得到满足,人还必须有可能根据他们个人的特点和能力来发展他们理智上的和艺术上的才能。其中第一个目标是要求增进一切有关自然规律和社会过程规律的知识,也就是要促进一切科学工作。

因为科学工作是一个自然的整体,它的各个部分彼此相互支持着,固然支持的方式还没有人能预料到。但是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是不受限制地交换一切结果和意见的可能性——在一切脑力劳动领域里的言论自由和教学自由。

我所理解的自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条件:一个人不会因为他发表了关于知识的一般和特殊问题的意见和主张而遭受危险或者严重的损害。交换的自由是发展和推广科学知识所不可缺少的;这件事有很大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但单单靠法律还不能保证发表的自由;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表白他的观点而无不利的后果,在全体人民中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这种外在的自由的理想是永远不能完全达到的,但如果要使科学思想、哲学和一般的创造性思想得到尽可能快的进步,那就必须始终不懈地去争取这种自由。

如果要保证第二个目标,也就是要使一切个人的精神发展成为可能,那么就必须有第二种外在的自由。人不应当为着获得生活必需品而工作到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从事个人的活动的程度。而没有这第二种外在的自由,发表的自由对他就毫无用处。如果合理的分工问题得到解决,技术的进步就会提供这种自由的可能性。

科学的发展,以及一般的创造性精神活动的发展,还需要另一种自由,这可以称为内心的自由。这种精神上的自由在于思想上不受权威和社会偏见的束缚,也不受一般违背哲理的常规和习惯的束缚。

这种内心的自由是大自然难得赋予的一种礼物,也是值得个人追求的一个目标。但社会也能做很多事来促进它实现,至少不该去干涉它的发展。比如学校可以通过权威的影响和强加给青年人过重的精神负担来干涉内心自由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由鼓励独立思考来支持这种自由。

只有不断地、自觉地争取外在的自由和内心的自由,精神上的发展和完善才有可能,由此,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才有可能得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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