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学教师周琴被校长强令给地方职能部门领导敬酒,并据她报警称,在醉酒状态中,被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强奸。且网传,报案过程中,警员竟然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7月12日 东南网)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这几乎是司法常识。
周琴只要喝上三至四杯容量五钱的酒就头脑发晕。当天喝的是50多度的白酒,周琴总共被要求敬了十五六杯,远远超出她的“可承受范围”。
周琴的是否真被强奸,显然不能完全以她个人的报案所说为凭,还必须寻找证据,必须立案,经司法审判。这是要点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警方如此“向着”王忠贵,还有一个原因是,当天喝酒是中午,而周琴敬酒的对象有派出所长和教导员。其中的“猫腻”或许不言自明。
在此之外,就现已公开的情节,具体警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法律条文,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是否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也必须立案,经司法审判。是为案件之二。
如涉事警员,当地派出所教导员钟显聪回应记者说,“(他)给周琴录完口供后,发现她所反映的强奸案‘暴力特征不明显’。而且还提到有避孕套,在强奸罪方面,很难认定。所以才问周琴,是否能接受和解”,尽管不能证明他真的说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但至少说明,网传他说过这句话非空穴来风。
在案件二上,必须查清楚,钟显聪当时究竟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并非说身为警员的钟显聪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但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引诱、误导、威胁当事人。譬如说,以暂时的“暴力特征不明显”,刻意在避孕套与强奸罪的成立与否上构建因果关系,在暗示当事人维权艰难的基础上,单方面要求当事人接受和解,便是明显的引诱、误导、威胁当事人行为。如经证实,不仅不能为纪律所容,更不能为法律所容——依据刑法第399条之规定,已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
如果我们所质疑之情节都果真为事实,警员徇私枉法之恶,更超过直接的强奸罪行。后者只是个人行为,受害人还有抗争的机会,而前者是制度行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权,几乎会彻底泯灭了受害人抗争的可能。
事经媒体报道,被质疑之情节如此恶劣,更进一步的调查即将展开是可以期待的。我们只是希望,更进一步的调查不能偏离法治轨道,不要刻意地大事化小,只执着于强奸行为是否存在,而将具体警员的涉嫌徇私枉法轻轻放过了。那样的刻意,其实是刻意地包庇,又是新一轮地违法。
此外,如该市国土资源局一班人上窜下跳,为了阻止本件事的司法解决不遗余力,纵然不构成干预司法罪,其德行亦可疑。他们的是否还有资格出任公职,不妨待调查结束后,专门听取公众意见。
这本来应是一个清朗的世界,容得且必须在任何细节上的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