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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权充艺术展

2011-07-30 12:03:53 来源: artda.cn艺术档案 作者:张海涛

2004权冲艺术展合影

 
展览名称:当代权充艺术展
策 展 人:张海涛  
开幕酒会:2004年10月7日上午10点
参展画家:马云飞、王强、王庆松、王满、齐中华、刘港顺、刘峥、刘枫华、刘乙笔、成力、华继明、李大鹏、张海涛、张德峰、张海鹰、张惠、陈秋池、索探、原国镭、常宗贤、程广、高风、唐城、“所谓乐队”(崔涛+纹籽) 
展出形式:架上/DV/图片/雕塑/音乐
展出地点:宋庄艺术合作社

主    办:北京惠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协    办:宋庄艺术合作社 
乘车路线:831路,930路,938路到北关环岛转乘“小2路”或“小3路”到关辛庄宋庄艺术合作社(老供销社)

中国权冲(充)艺术
——选择、复制、篡改

文︱张海涛 

权充艺术关键词:

选择、拿来主义、挪用、剽窃、抄袭、知识产权、反个性、无知之知、似乎无表现、原创性、似乎无意义、自动转换、复制、仿制、拷贝、篡改、盗版

当代现实社会人类进入一个空前的视象(视觉信息类象)时代,尤其是视觉信息以秒(甚至少于秒)作单位的速度,立时传递、显像,个人艺术创作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很难产生新的震撼,任何被观看的图像、影像就成为旧的信息符码,创作越来越成为信息的提取、排列、组合、重组、转化、串连等念头,不再具有震撼的威力,仅是透过多元、多重渠道的视觉信息大量的交流。

权冲(充)艺术字面上有权且(①权力、权柄②变通不依常规)冲击、突破,权且充当、补充之意;即艺术家直接挪用、篡改历史和现世里既有的原作形象或行为,转换为自己的作品,对原创图像个性及版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文化产权的消解、冲击,补充,或者产生新的视觉及心理感受,这也是当今知识产权社会的敏感话题。名作不但是一种权力与传统的象征,也是一个供人审视名作所代表的权力与传统对人的压迫与专政的途径,同时也是一种侦探民族文化心理的手段,当然名作也还可以成为思想的场所,可以成为展开创作的空间。运用权冲手法的艺术家坦率引用、摘录、重复等各种现成影像是许多摹拟的累进,因而作品消解了原像个性,完全可由数字化、科技化形成的图像符号系统,亦即网络虚拟的拼贴、集合、缩小、放大、模糊、提取、分离、聚散的过程,其过程本身也是一种新现实,一部分被称之为“虚拟实境”失去了原作的拟象,是一连串视觉暂留、复杂的处理过程,永恒性当然不会是一个被重视的话题,选择、挪用、梳理、篡改等这些手段也是当今科技数字化的必然趋向。

“权冲”艺术在中国当代也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特质,架上、影像的权冲,是在直接掘取、挪用历史和现实等现有的形象,艺术家运用复制、篡改当代影像,有的已是再制或复制品,例如以前大师名作、文学戏剧、行为、电影静止镜头、一般摄影、广告照片、漫画图片、时装或产品影像、热门流行音乐录像带等,翻制甚至直接复制,被复制以后将原来的意义架空、转置、不但抽取、剔除了原有影像语言的权威性,以致支离琐碎。选择什么样的原创作品进行挪用、篡改,挪用、篡改后可能引发的版权争议性及文化针对性成为权冲艺术的一个兴趣的中心,这也需艺术家同样具有鉴赏家的眼光及水准,对艺术史及现实中既有图像敏锐的梳理和判断的能力,选择是确保作品质量的关键;另外模仿、篡改后作品所反应出的与时代联系的新的生存感受是权冲艺术另一个价值标准,权冲艺术中对原作不加修改的翻拍与业余者初级的摹仿有着本质的区别,已经超乎艺术家身体力行的技法、风格和表现的问题,甚至触及到最根本的——什么是“艺术”的问题。

事实,权充与再制的艺术,自古以来,一直都存在,古代绘制壁画时的转画,中世纪的手抄本、铜雕的造模翻制、建筑图、19世纪新古典主义“救火员”(pompiers)的假扮入画,整建古迹的修复,古物再制,商业摄影等,近代雪莉·莱维翻拍美术史,谢尔曼挪用美国好莱坞电影文化图像,以及森村泰昌、威廉·维格曼以一种戏谑的态度挪用传统文化。无不牵涉到权冲与再制的过程,但是从来都不曾像现在信息社会一样,以直接翻制原作,并做为自己的作品出现抢攻纯艺术的宝殿。

因此权冲艺术的表现方法不是中国艺术家的专利,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国外艺术家运用过的语言手段中国艺术家还能不能做,做了会不会再有意义?这就引发出中国当代艺术的价值标准问题,中国的当代艺术目前放在世界艺术史当中,由于它借用西方现代艺术的模式,所以在语言方式的原创上是没有意义的,只是我们把借来的西方表现方法及语言进行一些变异及再创造来关注我们不同于西方的社会现实还有一定的意义。

权冲艺术是艺术家有意识、敢于承认挪用手法的艺术,而不敢承认的仿制、无意识的方案撞车以及业余初学者表面的模仿都不属于权冲艺术表现的范畴。权冲艺术的前提是艺术家在具备一定的鉴赏能力的情况下的选择和挪用,更多的是一种观念,很多从事业余模仿、行活及无意识的撞车的艺术工作者不一定理解复制原作的审美价值及观念,不能归为权冲艺术的范畴。另外一个前提条件是艺术家创作作品时具有原著的参照,这也是区别于解构艺术中的篡改和现成物品挪用艺术(如集合艺术)的关键之处,权冲艺术从技术手段上可分为:复制、篡改两大手法,这也是触及原创性和版权问题的两大手段。

权冲艺术从意义手段上可分为:

1、对原作更恰当的、更充分地加以仿制、修改或补充,是一种极积的态度。

2、另种是一种与传统文化进行对话并解构原作的手段,“恶意”的挪用和仿制原作,对名作的“消极”施虐的倾向。

另外从选题内容上可分为:退化的和进化的两类。

退化的权冲手法是从过往的历史中去寻找挪用的对象,有的仿制是过去的风格,或者是素材。

退化的权冲手法,挪用手段是对现代主义强调单纯,理性的断然拒绝,它质疑语言方式唯新是求的正确性,对传统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它以开阔的视野,丰富多彩的艺术实践来证明传统之于艺术的重要,艺术家的挪用、篡改在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反思传统,丰富对艺术史的理解的契机。

进化的权冲艺术,则是由现代生活中取材,挪用的是现成物的素材本身,而不是风格。

当代艺术家不仅挪用传统,而且还对西方现实生活中图像与信息采取一种拿来的态度,将其自由地挪用在自己的作品中,艺术家可以说既是当下消费社会与大众文化,图像的消费与生产者,同时又运用这些图像再生产新的图像的制造者。

现代主义艺术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极力推崇艺术语言方式绝对的原创性,这与现代艺术排斥传统的态度有关,在高度商业化的艺术体制下,作品的语言是否“新”,即是否具有独一无二的原创成为决定作品市场价值的极其重要的标准,同时作品与作者本人在艺术史地位也主要以原创性为准线,但是这种新“或者说对原创性”的执着态度本身,其实也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传统,一种现代主义艺术的传统。

商业化的无所不在魔影与传统决绝而带来的创作枯竭,使得奉抽象绘画为现代主义艺术正宗的现代主义艺术陷入了一种作茧自缚的局面,这时许多艺术家目光开始转向传统,重新思索传统在现代的意义,当“强调语言方式绝对原创性”到了极致的时候,随之而起的反动也就是题中应有之意了。

权冲艺术中对原创作品的进行“篡改”的手段,多以网络虚拟或戏谑的手法对原作进行仿制、修改,既让自己体会到一种与名作对话的快感,也同时以一种轻松的方式解构了艺术史及原作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对原作不加修改的“翻拍”、“复制”的手段,如摄影的翻拍,则以削弱了原作的精美质感为代价,对原作作出自己新的解释,涣散对原作质量本身的注意力,促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到照片的内容上去,自动转换为复制时代新的生存感受。提示经过反复翻拍(即过滤)后仍然存在作品本质性事物。使原作再次新生。

选择一件艺术品不加修改的复制,也是对艺术原创性的另一种思考和实验,如果将艺术的原创降至最低点,还有没有创作的可能性和意义。以行为艺术的方式不加修改的复制行为艺术的过程,不论是积极的复制还是消极的“剽窃”,都肯定会对原作理念造成消解,但这并不完全是权冲(充)艺术的最终目的,权冲艺术更多的是对原作理念、意义的延伸和转换,选择什么作品复制及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心态、体验、地点、时代背景和身份的差异都会构成一种新的转换过程,“体验”转化也是不同于图片翻拍的另一种权冲方式。

权冲艺术启发人们,语言绝对的“新”并不是原创性的唯一解释,也不是它唯一的价值标准,对语言原创性的认识可以更为柔性一些,当代艺术的生态呈现一种多元状态,主张价值观念多样,这中间同时包括对传统及现世原作的一种自由的思考和立场,如果以积极开放的态度,对原作大胆复制、篡改使人们获得了对原作的另一种参考,原作的生命也获得了一种更有意义的延伸与解释,焕发出新的生命,提供更多创作可能性。

艺术家什么情况下能用现成文章、杂志影像等原材料进行重组、架空成为自己的作品,在法律上仍然是一个争议的话题,国外雪莉·莱维案例、川美状告蔡国强事件、陈凯歌关于一个馒头的纷争及最近背景音乐版权问题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另外现实生活中篡改、恶搞文化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界定也是一个争议的话题,然而艺术家往往只是一个困惑话题的提出者,并不能解决问题,要想解决这些争议的话题,还需社会各界人士对争议性话题努力的解决和完善。

权冲艺术家坦然“复制”“篡版”的目的之一,其实也正在于此。他们以“挪用”提醒人们原创性并非真的如此前无古人,这些艺术家“剽窃”与其说是视觉的不如说是观念的,对原像的直接挪用已经触及到什么是“艺术”的问题,他们这种看似虚无主义式的问题,提起方式其实也涉及现代文化的许多本质问题,也反映出当下社会重要特征。

(备注:本文部分文字运用了“权冲”手法,请原作者谅解)

2004年8月16日写 
修改于2006年4月于宋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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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2020-03-15 11:45:20.353 来源: 中国网信网 作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以上内容只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artda.cn艺术档案网的立场和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