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邓晓芒教授的“中西方生死观比较”讲座,本文从中挑选出两个比较有代表的问题,一个是我们活着的可能性,一个是我们跟西方人活着的差异性根源。
问:邓教授,您好!在您一本书里说,您觉得人活着就是要尽量地追求人生的可能性。
但我觉得如果您在这里不对“人生的可能性”做进一步的规定和阐述的话,您的这句话是有歧义的。
因为我觉得追求活着的可能性的这种人还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就是从功利的角度来追求他活着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他追求的更多的是功名利禄。
那我想问,从功名利禄的功利性角度来追求人生的多种可能性的话,这样的一种活着,又比您所说的余华的小说《活着》里的福贵好到哪里去呢?
而另外一种,我想是否您真正想的,指人追求活着的可能性就是追求不断地扩展自己生存的时间和空间,而由此带来的进一步的精神的自由和激发人的创造力。
所以我希望您能在这里为我们再一次重新阐述一下您所说过的这种人生的活着的可能性的追求。
答:我讲这个可能性当然是跟人的自由意识密切相关的。就是说人之所以自由,就在于他可以有多种可能性,或者甚至于是无限的可能性。
自由就在于人有无数的可能性,而且有些可能性是在他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的、发现的,或者是独创的,突然灵机一动创造出来的可能性。我讲的主要还是自由的创造性。
至于功名利禄它没有创造性。因为人从动物里面走出来,世世代代的人都把功名利禄作为人生存的基本需要。
当然也不能够指责他们,现在的中国人已经开放多了,功名利禄也是要追求的。我们现在讲:“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
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它也是万万不能的。所以它是一种必然性,即物质方面的生活条件是一种必然性。把它跟可能性区分开来,我强调的是人除了这些东西以外,还有没有别的特别是精神方面的追求。
精神方面的追求才是真正的可能性,一种理想,一种奇迹,一种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东西,这才是真正的可能性。
只有精神才能承担这样一种责任,就是说在各种可能性里面我会想出一种从来没有人做过的,敢为天下先,做出一种创造性的举动,当然更多是在精神层面,同时也在科学技术方面,这就是一种可能性。
人类已经有过、但是现在还没有被你发现的那种可能性,当然也可以说是一种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跟以前的现实性和必然性是拥在一起的,它不是一种真正的自由创造,「不是你独自设想出来的」。
所以我指的这种可能性,更多的是受到现代的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的说法的影响,他们认为人的本性就在这里。
动物虽然也有目标,也有追求的对象,「但是它一开始就是必然的,它只能如此,人应该超出这种境界」。
比如说我们对一个人说,他只能如此,他必然会如此。人不是这样的,人是不可算计的,你就偏偏想不到他会怎么样。
这就是人的可能性,包括“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就是一般人都算计不到的事情。
问:邓老师,您好!您说中西生死观有这么大的不同,我想问一个问题:这样的不同,它的思想根源是什么?然后,这样的思想根源有没有更深的根源?
答:对!这就是个好问题嘛!这样可以把问题推向深处。
思想根源归结为我多次强调的问题,就是西方人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到现代,人们对待生死的问题总是从个体出发的。而中国人多半都是从群体出发的。
它的区别就在这里,所以我认为西方的这种观念,不仅仅表现在生死的问题上,还在其他的问题上面。从文化心理方面,归结为西方人的个体意识。
当然西方人也有群体意识,但是这个群体意识是建立在个体意识之上的。
比如苏格拉底为国,为法律,为雅典法庭的尊严而献身,但最终他是为了个人幸福。这是他的以个体为基础的群体意识。而中国古代恰好相反,也有个体意识,但是以群体意识为基础的个体。
比如说孔孟讲大丈夫精神,讲“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这很个体!但是这种个体,是建立在群体上的个体意识。这样一种文化心理的颠倒式的结构,我认为是用来解释中西文化的差异的一个非常根本的东西。
至于问到这个结构从何而来,它们的本质依据何在,我想最后我们要追溯到中国古代和古希腊文化双方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
古希腊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工商业经济上的,古希腊的手工业和商业,特别是商业,是古希腊人生存的命脉。
而中国古代是农业帝国,是一个内陆的大陆型自然经济的社会。这样一种经济形态的差异就决定了西方人从古希腊开始就非常强调市场,市场的原则是等价交换的原则,等价交换的原则必须要个体独立。
你卖的东西必须是你的财产,你不能卖别人的财产,你也不能卖公家的财产。
所以古希腊人一开始源于商品经济一一古希腊地形比较适合于航海,而不适合农业,没有多少可耕地,所以他们的生活必需品都是从海外运来的,交易,包括他们做海盗,抢劫以后的金银财宝也要拿到市场上面变成生活必需品。
他们的市场发达,那么在市场中就比较重视等价交换,比较重视契约。契约经济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
他们城邦的法律也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古希腊像伊壁鸠鲁以及智者派,他们都谈到法律是约定的。这个契约精神,约定的精神,延续到后来的《新约》、《旧约》,都是跟上帝立约。
这个东西对西方很重要。“约”的前提就是两个个体,两个独立的主体相互约定。
如果不对等,个体跟群体,比如说你的家里,你的父亲跟村委会订了个约,那个是不作数的。村委会是权力机构,它想毁约就毁约,你就没有这个权利。
所以真正的契约是两个对等的个体才能够订立的。当然这种分析是属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我觉得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贡献还是不可忘记的。
就是从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到政治体制来解释意识形态、文化心理的形成。如果要追溯的话,恐怕最早要追溯到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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